在法律上,“合伙”和“公司”其实不能完全对应,也各有多种含义。我碰到过不少咨询者,咨询时第一句说“我和朋友合伙开个公司”,但一看签订的协议,开的其实并不是公司,而是合伙企业。而开的到底是“公司”还是“合伙企业”,对老板们个人来说,却是能关乎个人身家的问题。 一、法律上的“合伙”和“公司”各有什么含义 法律上的“合伙”,可以对应两种组织形式,一种是个人合伙,由《民法通则》调整,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协议约定各自提供资金、实物、技术等,合伙经营、共同劳动的组织形式。举个例子,几个人共同经营个早点摊子,这个团体经营的形式就可以称之为个人合伙;另一种是合伙企业,由专门的法律《合伙企业法》予以调整,包括有限合伙企业、普通合伙企业两大类型,设立的主体不限于个人,也可以是企业,举例来说,一般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,都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特殊类型。 法律上的“公司”,由《公司法》调整,也可以对应多种具体类型。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,门槛高一点的,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。这是我国法定的两种公司类型,其他的具体形式都可以归为这两大类之中。比如,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主体(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),就是